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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观天下!北交所就《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北交所网站 2022-09-02 18:41:22

9月2日,北交所就《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投资者融资买入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融券卖出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征求意见稿指出,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征求意见稿明确,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本所认定的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本所其他A股股票的折算率不得高于6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证券的折算率不高于95%;

被实行风险警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证券,以及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的折算率为0%;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本所)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融资融券细则》)。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融资融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国际证券市场中较为成熟的交易方式,对提高市场双向价格发现效率、改善市场流动性具有积极作用。自2010年我国沪深市场开始逐步实施融资融券制度以来,业务模式逐渐成熟,监管体系日臻完善,证券公司风控能力持续提高,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理解不断深入,可以为北交所引入融资融券制度提供成熟经验借鉴。随着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的改革措施落地,北交所具备了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条件。北交所实施融资融券制度对于促进双向价格发现、丰富投资者交易策略、满足多元交易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原则

《融资融券细则》的起草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遵循沪深市场成熟业务模式,降低市场成本。沪深市场融资融券业务已开展10余年,其业务模式高效安全、风险可控,已经过时间与市场的充分检验。为降低市场参与者对北交所融资融券制度的适应难度,将在现有融资融券业务框架内进行制度设计,避免不必要的差异化安排。二是充分考虑北交所制度特点,做好转板衔接安排。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根据转板相关制度安排,做好融资融券业务衔接。三、主要内容及重点问题说明《融资融券细则》共八章、六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三章“标的股票”,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八章“附则”。

(一)会员交易权限管理北交所对会员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交易权限管理,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开展北交所的融资融券业务。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和账户进行。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开通北交所信用交易权限,应当同时满足融资融券交易的准入条件和北交所投资者适当性门槛。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北交所市场与融资融券业务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合规参与交易。

(三)融资融券标的选取与调整北交所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本规则实施前已上市的北交所股票,自实施之日起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会员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向客户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具体名单,该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四)保证金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投资者融资买入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融券卖出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可充抵保证金。本所认定的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本所其他A股股票的折算率不得高于6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证券的折算率不高于95%;被实行风险警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证券,以及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的折算率为0%;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五)融资融券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券商强制平仓交易,在申报指令中相应增加“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标识。对于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应当不低于该股票的最近成交价,且不得使用市价申报。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会员与客户协商一致可以展期,每次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

(六)风险控制措施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采取下列风控措施:一是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或融券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暂停该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二是通过卖空提价规则、涨跌幅限制等措施,控制个股异常波动风险。三是督促会员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交易前端风险控制。

(七)特殊主体限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得在本公司股票上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对于持有非限售原始股的个人客户,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划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充抵保证金。对于持有限售股份的客户,既不得在其持有限售股的股票上进行融券卖出,也不能将其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八)转板衔接标的股票转板的,本所将于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告之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股票转板的,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关键词: 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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