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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药师申名药店在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5-20 09:56:01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市监奉处〔2020〕262020000127号)显示,上海好药师申名药店在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2020年4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上海好药师申名药店予以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好药师申名药店为上海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上海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后者由健康九九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股51.22%,而健康九九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州通”,600998.SH)全资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记者梳理发现,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今年以来已经连续被监管部门通报了6次。

4月30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市监奉处〔2020〕262020000125号)显示,上海好药师奉海大药房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04月10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对上海好药师奉海大药房予以警告。

2月17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行政检查信息通告(2020年1月),共行政检查企业173家次,其中不合格4家次,歇业6家次,限期整改4家次。在这14家次问题企业中,其中涉及7家上海好药师门店:上海好药师申名药店(不合格)、上海好药师聚叶药店(歇业)、上海好药师俊悦大药房(歇业)、上海好药师钜庭大药房(歇业)、上海好药师灯民药店(歇业)、上海好药师兴悦药店(限期整改)、上海好药师宇瑞药店(限期整改)。

2月2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上海好药师柳博药店涉嫌销售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经查,该批口罩涉案人不能提供生产商资质证明、进货记录、交易单、发票、销售去向等材料,交易也系在路边完成。涉案人所售上述口罩涉嫌假冒,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

2月1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好药师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上海爽帝健康口罩原售价15元/只(进货价10.8元/只),实际销售价格在1月28日上浮为21.6元/只(1月20日后进货价12元/只),超过规定的进销差价率,共对外销售120只。对该药房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1月28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获悉有消费者在新浪微博发文,反映上海好药师楠溪江药店近期随意抬高口罩价格,即对上海好药师楠溪江药店进行检查。发现上海好药师楠溪江药店近期销售一次性活性炭口罩,进价1元/个,售价2元/个,上述商品未录入电脑进货、销售系统,销售时涉嫌未明码标价。

1月27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反映位于青浦区青湖路869号的上海好药师青湖店正在销售过期口罩。经查,上海好药师青湖店通过朋友介绍及网购等渠道购入防颗粒式口罩2批9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50000个(均无合格证明材料)用作销售,售价分别为20元/个和1.1元/个。对该药店借疫情之机销售不合格防疫用品的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

相关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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