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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违法违规被罚款合计910万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5-19 11:45:14

银保监会网站5月18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信达”,港股简称“CINDA 16USDPREF”,HK.04607)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一)资产收购不审慎;(二)违规收购非金融机构正常资产;(三)通过内部交易掩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内控管理、业务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合计910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中国信达的前身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政府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而组建的第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4月19日由财政部投资设立,公司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0年6月4日批准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整体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中国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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