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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少花钱与治好病能否兼得?
来源:第一财经 2022-02-28 13:22:10

从3月1日起,我国将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这项酝酿16年的改革破冰后,患者的看病负担有望降低。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廖藏宜对第一财经表示,《管理办法》有助于控制医疗机构的过度检查和医疗资源滥用行为,降低患者的看病负担,提高就医体验。这项改革需要特别关注有两个方面,一是如何保障检查检验结果的质量安全,这是底线和红线,二是如何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落实互认政策,这是难点和重点。

互认具备一定的成熟条件

“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是《管理办法》的两大宗旨,长期以来,医疗机构的以检养医,由于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不能互认共享导致的过度和重复检查检验是导致医疗费用高和老百姓看病负担重问题的重要原因。

《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医疗机构如何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互享,有了清晰的内涵界定、统一的互认规则和质量控制标准,也明确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行为和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医改专家、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徐毓才提醒,这里互认的是“图像或数据信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而在实践中,很多临床医生本身技术水平有限,不会看医学影像资料,只凭借其他医生做出检查报告来诊断疾病,必须引起注意。

《管理办法》提出,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廖藏宜认为,目前互认工作具备了一定的成熟条件,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建设能够实现检查检验资料的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卫生健康部门推动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能够实现检查检验资料的域内共享。医保部门推动的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以及DRG和DIP支付方式改革使检查检验由收入变成了成本,医院有动力减少过度检验和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互享。

此外,近几年的医联体和医共体建设,特别是紧密型医共体之间,都建立有统一的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其医疗机构内部之间已经能够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早在2006年2月,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不但包括检验结果互认还包括检查资料互认。

此后的十多年间,中央和地方也多次发文推进此事,但检查互认一直停留在“号召”层面。徐毓才认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推进这么难有三大原因,一是经济利益,二是法律责任,三是技术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多起因检查结果互认而医院被判赔的案例。医患纠纷出现之后,所有的检查结果都会作为证据存在,来自本院的结果具有可靠的法律效力。如果使用外院的检查结果,一旦出现医患纠纷,矛盾就会更加复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医生更愿意相信出自本院的检查结果。

徐毓才认为,互认必须全面准确把握五项原则,即《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质量安全是互认的底线。对于互认项目选择,《管理办法》提出,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廖藏宜表示,办法能够督促医疗机构加强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医疗服务的同质化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检查检验结果能不能互认必须“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徐毓才认为,这一原则是最根本的,接诊医师说可以互认就互认,接诊医师说不能互认就不能互认。反之,如果因互认导致误诊漏诊延误诊断治疗接诊医师也自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作为接诊医师必须熟悉业务,有效沟通,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清楚不能互认的理由,让患者心服口服,自觉配合。

关键词: 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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